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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福來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鋐源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上
法定代理人  童冠融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訟事件,法
  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
  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
  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
  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抵押權,相對人另於112年4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2,000,000元之抵押權,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2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兩筆共計20,000,000元,另債務人邀同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12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兩筆共計20,000,000元,未依約攤還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1,322,58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及增補約據、小額貸款查詢單、利率查詢單、催繳通知書回執、催收/呆帳查詢單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異議主張自貸款至今皆有按期還款,僅因近日因資金週轉不靈而無力償還,聲請人主張之債權竟與貸款金額相差無幾云云,而聲請人陳述意見稱已將相對人過去所有按期還款之金額如實沖償,並非如相對人所述相差無幾。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埤子頭

362-39
11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突出物一層
001
5529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店舖、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
57.75
57.75
57.75
57.75
24.20
255
.20
陽台
20.13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