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禾運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朱庭儀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通知其於文到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有通知書、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