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葉振榮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葉坤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