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郭應堅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