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王志銘
相 對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明
異議人與
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明異議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就114年度司執字第39018號
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司法事務官於115年5月4日發函通知5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異議人,
嗣本院另於同年6月4日通知異議人應於同年月16日前繳納,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寄存送達異議人,
惟經本院查詢結果,
抗告人
迄未繳納。茲通知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