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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劉勝恩  

代  理  人  歐陽圓圓(法扶律師)
相對人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涂志翔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勝恩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704,443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1,704,443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於聲請前五年內僅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現日商行(110年11月起111年9月、統一編號00000000;資本額5萬元;登記營業項目:麵店、小吃店;平均每月營業額約2萬元】
  ,所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債務人:劉勝恩)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704,443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6,513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646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5,853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503,037元(有三筆債權:526,403元、553,431元、423,203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9,696元。以上金額,合計2,985,102元。

總金額合計:3,885,102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0,00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0,000元(工程公司電線桿維修粗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
扶養費用:10,000元
未成年子女:3名
扶養義務人:二人
【聲請人長女於000年0月出生、長男於000年0月出生、次女於000年00月出生;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三名子女之生活費用共10,000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00元
①存款:200元。
②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於西元2011年出廠,車齡均已逾14年以上;另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於西元2005年出廠,車齡已逾20年以上,殘值均已甚微,聲請人並陳報車輛均已報廢,因此,不列入於債務人財產總額範圍。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