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債 務 人 劉勝恩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涂志翔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劉勝恩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對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704,443元之無
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1,704,443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卷宗核閱
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於聲請前五年內僅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現日商行(110年11月起
迄111年9月、統一編號00000000;資本額5萬元;登記營業項目:麵店、小吃店;平均每月營業額約2萬元】
,所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債務人:劉勝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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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6,513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646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5,853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503,037元(有三筆債權:526,403元、553,431元、423,203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9,696元。以上金額,合計2,985,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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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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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 |
| | 未成年子女:3名 【聲請人長女於000年0月出生、長男於000年0月出生、次女於000年00月出生;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三名子女之生活費用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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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存款:200元。 ②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於西元2011年出廠,車齡均已逾14年以上;另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於西元2005年出廠,車齡已逾20年以上,殘值均已甚微,聲請人並陳報車輛均已報廢,因此,不列入於債務人財產總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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