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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李癸瑩  

相對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經  理  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癸瑩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28,866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總資產343,083元,而債務總金額則有1,228,86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7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又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0月出生,現在年齡約58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僅剩餘約7年的時間。而查本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的本金餘額為321,429元,年息14.99%,每月利息3,96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債權有兩筆,其中一筆本金餘額為76,738元,年息14.62%,每月利息922元;另筆本金餘額為780,436元,年息10.57%,每月利息6,780元。另外,玉山商業銀行的本金餘額29,119元,係信用卡債權,年息暫以15%計算,每月利息359元。以上合計,本件債務人每個月應繳利息,總共12,021元。債務人每月收入為35,65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及應繳利息12,021元
  後,僅剩餘5,011元。以此數額,欲清償之前所積欠的債務金額1,241,950元,扣除債務人財產總額389,340元後,仍有852,610元債務,必須170個月即14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全部清償完畢。而上述14年的清償期間,顯然已經超過聲請人得繼續工作的7年時間。因此,本件應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李癸瑩)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7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228,86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8,384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4,447元。以上金額,合計1,212,831元。

總金額合計:1,241,950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1月9日民事陳報狀提出之債權彙整表記載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119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5,650元(教養院教保老師)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0元
聲請人雖然主張必須扶養長女
,每月扶養費10,000元云云惟查聲請人長女係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已經28歲,應無需由聲請人扶養,故此部分扶養費用不予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389,340元
①存款:4,193元
②保單解約金:42,064元
【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92,064 元,扣除保單借款250,000元
 後,餘額為42,064元】。
③房屋:44,200元
④土地:298,883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