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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戴丁貴  

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銘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經  理  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經  理  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戴丁貴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307,840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總資產198元,而債務總金額則有1,307,84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6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也沒有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也沒有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債務人:戴丁貴)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6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242,84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0,938元、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75,142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987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369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667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6,142元。以上金額,合計1,132,245元。

總金額合計:1,283,207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銀行在調解程序中於陳報狀所附之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之記載數額計算,即88,562元。
另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即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62,400元
。以上金額,合計150,962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1,000元(作業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10,000元
未成年子女:2名(長男民國000年0月出生、次男民國000年0月出生;每個月扶養費用各5,000元,合計10,000元)
扶養義務人:二人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198元
存款:198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