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何宣靜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3人,加計調解時
陳報債權之
債權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又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方面:
㈠請就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商品分期、車貸、貸款),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若為車貸,應說明係以何人之何車輛(車號)為
擔保借貸?該用以擔保之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㈡依債權人於調解時之
陳報狀,聲請人另積欠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平版電腦之商品分期債務,應更正債權人清冊,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陳報聲請人目前投保於何處?並請提出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
㈡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應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所主張每月收入3萬元之相關證明,並應提出自114年1月份
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入帳證明?並說明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是否有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若有,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㈢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領取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
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財產方面:
㈠提出聲請人名下田賦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
六、陳報聲請人112、113年所得資料中記載「營利」所得之投資種類為何?若為股票,應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並說明該股票異動時間點與異動情形。
七、商業保險部分:
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
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2名子女)與配偶以下資料:
㈠聲請人、聲請人子女與配偶之最近三個月申請之全戶
戶籍謄本。
㈡聲請人子女與配偶之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聲請人子女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入帳至配偶或子女帳戶,得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聲請人子女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更生清償方案為
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