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債 務 人 黃姿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錦華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黃姿菁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88,416元之無
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1,288,41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號卷宗核閱
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
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債務人:黃姿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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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880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06,286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226,390元。以上金額,合計1,546,556元。 | | 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5月14日民事陳報債權狀,陳報本件債務人與其之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②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3月12日民事 陳報狀【調解卷第75頁】,陳報債權總額306,286元;並陳稱雖然對於債務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設定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然債務人抵押的車輛目前行蹤不明,無法拖回 拍賣。因此,預估其無擔保債權總額與有擔保債權總額相同。 ③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3月11日函,陳報其債權係債務人擔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的車輛( 第三人所有)之債務,請求列入無擔保或普通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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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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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存款:17,955元。 ②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向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西元2022年1月出廠,目前價值約40,000元。 |
| | | | 債務人每個月收入34,000元,扣除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剩餘額15,382元。而查,本件債務人積欠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06,286元、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226,390元之債務。以非金融機構債權一般的年息大約16%計算,則債務人每月必須繳納利息大約20,436元。因此,應認為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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