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冠呈
如附件所示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冠呈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
予以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
鈞院賜准裁定如聲請事項
所載等語。
二、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152條規定:「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
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
公證人作成
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
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
執行名義」。
三、
經查,
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
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呈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包括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
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之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而且,債務清償的方案內容,
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因此,如附件所示之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呈間之債務清償方案,應予以認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