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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清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魏樹達  

相對人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庭光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石文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郁文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權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讓與人)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債  權  人  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佳蓉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魏樹達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6,994,382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總資產為116,313元、汽車一輛,而債務總金額則有6,994,38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清算。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已向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嘉義市○區○○○○○000○○○○○000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佐參。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註:聲請人雖為優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但該公司自110年7月17日起至115年7月16日,皆為暫停營業之狀態,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7月6日、111年7月6日、112年7月4日、113年7月5日、114年6月26日函文可稽】,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同條例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債務人:魏樹達)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6,994,382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710,472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元、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437,843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22,231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4,882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840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34,929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4,467,499元(3,905,841元、561,658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元。以上金額,合計10,748,696元。

總金額合計:11,064,396元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4月20日民事陳報債權狀,陳報其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另外,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係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廢止登記後,所有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承受人。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於115年4月8日提出之更正後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5,000元、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150,700元。以上金額,合計315,70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9,438元(餐廳兼職人員及外送人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數額之範圍內
扶養費用:9,000元
未成年子女:1名(次女00年0月出生)
扶養義務人:二人

房租:5,500元
依113年度財政部新制,除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外,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因此,債務人房租支出之部分,應可類推適用,增列為特別扣除項目。另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雖然記載房租費用為10,000元,惟依內政部全國行政區租金統計,嘉義市西區租金25分位獨立套房為5,500元,故應僅以5,500元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116,317元
①存款:363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115,954元(全球人壽)。
③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於西元2013年出廠,車齡已經逾12年以上,殘值甚微,故不列入債務人財產總額範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