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債 務 人 顏建昇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顏建昇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對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23,378元之無
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總價值82,376元,債務總金額則有523,37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清算。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卷宗核閱
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同條例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
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清算,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
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債務人:顏建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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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3,004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38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9,542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無債權】。以上金額,合計1,149,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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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金融機構債權表(調解卷第113頁)所記載之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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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聲請人領有中度 身心障礙證明及提出復健科相關診斷證明書【調解卷第57、59頁】。 ②聲請人陳稱115年1月至116年1月,每個月會多補助500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衛生福利部簡報 可證【本院卷第75頁】。 |
| | | |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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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存款:618元。 ②保險解約金:25,063元(國泰人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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