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蘇詩涵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更生程序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移送本院
民事庭裁定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蘇詩涵自民國115年7月24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移送意旨
略以:債務人即
聲請人於更生進行中陳報無意願提出更生方案,聲請將案件轉行清算程序,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乃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二、
按債務人應於收受
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及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債務人因積欠金融機構及
非金融機構
債權人債務而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裁定聲請人自114年12月29日上午11時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更生執行事件(下稱執行程序)進行更生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4月2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依債權表填寫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陳報到院,經合法送達聲請人代理人,然聲請人代理人於115年5月19日具狀表示無法遵從命令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件顯無在續行更生程序之實益,聲請將案件轉行清算程序,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乃由司法事務官轉由清算程序
等情,業經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因此,本件顯無繼續進行更生程序之實益。
爰依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並依
首揭規定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