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劉金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
可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
查核屬實,
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
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