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債 務 人 蕭喬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 理 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詠瑄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經 理 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 ○ ○ ○○○○○○○○○○○○○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別除權不列入清算)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因債務清理事件,已經
鈞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人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
二、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
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
上揭事實,
業據提出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5年5月7日所為之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主文
諭知債務人蕭喬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
債權人及公告,並已經於115年5月27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5年6月2日所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
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
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的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