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繼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王蓬仁
一、
聲請人係被
繼承人王蓬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嘉義縣○○市市○路00○0巷0號)之胞兄,為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閱與
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蓬銘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