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繼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李麗娟
一、被
繼承人董士元(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嘉義市○區○○○村00號)於115年3月10日死亡,
聲請人係被
繼承人之配偶,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董士元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