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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中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開庭時之陳述內容與事實有出入,需複聽錄音內容以精確掌握被告之陳述要點,聲請交付該次庭期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終止契約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