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鈷益有限公司
被 告 檜意森活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