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加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鄭加成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94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2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及
違約金1,500元,合計為1,661,662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21,0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0,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