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原 告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亦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