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首誠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簡安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23,155元(計算式:570,544+852,611=1,423,1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