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高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廖源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