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4,101元【計算式:房屋總現值5,699,000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5,655,101元(註:每個月租金195,875元×28個月+起訴前未滿一個月租金195,875元×27/31=5,655,101元)=11,354,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0,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