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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誠邦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進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3,916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53,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4,2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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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