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棓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9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