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琉璃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慶輝即大世紀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慶輝即大世紀企業社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