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劉沛濬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6,697元【計算式:醫療保險金4,848,000元+失能保險金774,000元+豁免保費之
不當得利74,697元(即
訴之聲明第2、3、4項之
確認利益)=5,696,6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