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泓捷企業社即薛智平
被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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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
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明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