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楊睿淵
黃宏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4,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