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高嘉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雄農會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起
訴之聲明僅記載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65號
強制執行事件就
上開被告等及黃國泰所分配之
債權額有異議,
惟未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65號之分配表,亦未說明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致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