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俊賢、陳美津間請求代位(
債務人陳崇宜)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378元【註:本件
起訴狀附表
所載之遺產現金為439,135元,原告代位債務人陳崇宜分割遺產之
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目前應核定為146,378元。計算式:439,135元÷3=146,3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陳俊賢、陳美津及債務人陳崇宜的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被
繼承人陳張秀月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其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他應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