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王福源
被 告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36,600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4日起訴請求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月給付5萬元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6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