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賴建富
被 告 天雷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90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