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詹永富即天晶科技企業
被 告 鉅鎮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欣達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鎮企業有限公司、欣達環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3,2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