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03號
被 告 李淑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5年7月3日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64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39,40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38,90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