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廣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合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著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前開規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查原告於114年12月26日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182,953元及其利息,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45,726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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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25日止, 按年息5%計算利息 | 62,773元【計算式:8,182,953元×(56/365)×5%=62,773元,元以下4捨5入) |
請求金額加 上開利息總計8,245,726元(計算式:8,182,953元+62,773元=8,245,726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