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清桐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清桐、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