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邱品蓁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