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