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36號
抗 告 人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振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