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
法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與前配偶即訴外人丙○○於民國113年9月5日結婚,並已於115年3月9日協議
離婚,於婚姻
存續期間共同居住嘉義縣布袋鎮,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皆服務於同一公司,而被告為原告與丙○○之主管,且知悉原告與丙○○為夫妻關係。因原告與丙○○之前即會互看手機,亦互相知悉
彼此手機密碼,原告於115年2月15日在丙○○之手機觀看丙○○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時,發現丙○○與被告間有外遇之事實,從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
渠等有一同去墾丁旅遊,還計畫共組家庭、裝潢新家等事實;從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
渠等間已互相說「愛你、想你」等事實;從如附表一編號8至9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渠等間有晚上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等事實;從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渠等間有於洗完澡後啪啪做愛等事實。又從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可知,亦
可佐證被告與丙○○間之外遇事實,且依原告與丙○○於115年3月9日簽立之離婚協議書可知,雙方離婚之原因
乃丙○○之外遇問題。被告與丙○○間有男女情感之不正當交往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認之範圍,原告知悉上情後因無法接受事實而徹夜難眠,又為免家人擔憂失去過年氣氛,始終隱忍,獨
自承受婚姻破裂苦痛,而談及外遇事實時,丙○○主動提及離婚,此有如附表三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
可證,可見丙○○對此家庭關係毫無留戀,對比原告回想工作期間所受侮辱,發現後不
堪精神折磨,進而已向公司辦理留職停薪。
是以,被告與丙○○顯然有於原告與丙○○婚姻存續期間內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被告確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確受有痛苦。為此,原告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自屬有據。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㈠
兩造僅有公事上之業務,並無生活之來往,僅偶爾聽原告之前配偶丙○○訴說婚姻上原告對小孩之教育無法認同、沉迷遊戲,且積欠貸款
等情事,並於過年前多次向公司提及離職之訴請,然被告並無任何想法。被告與丙○○間亦僅有公事上之業務往來,並無生活上之交往。於114年3月間,被告曾在公開場合聽聞丙○○表示其有離婚之意,並曾請假前往婚姻諮商等情,然被告並未就丙○○之
婚姻關係提出任何建議,亦未有鼓吹其離婚之情事。又據被告了解,原告與丙○○雙方並不互知手機密碼,此有被告與丙○○間115年2月15日LINE對話紀錄可證。
㈡被告並未與丙○○一同出遊墾丁,且就丙○○向被告提及自己的家要怎麼裝潢
云云,被告與丙○○間之LINE對話僅係針對裝修風格、喜好及設計等事項討論,並無共組家庭之意。又丙○○向被告提及晚上可以去你那裡云云,實際上係指丙○○前往嘉義市區上課,並
非指與被告共處一室。另丙○○向被告提及寶寶洗澡開趴云云,非如原告
所稱係指洗澡後發生性行為之意,況依被告與丙○○於115年2月11日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當時丙○○人在家中煮湯,並未與被告共處。從而,原告憑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所稱之事實均係推論而來,並無實據。
㈢原告雖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以及離婚協議書,然皆未提及被告之姓名或其他具體特徵,無法證明所指之人係被告,也無法證明被告與丙○○有發生何種行為,更無法證明被告與丙○○有發生性行為、一同前往墾丁出遊、於夜間共處一室等情。是以,被告與丙○○間並無原告所指涉之逾越男女之分際情事;縱被告與丙○○間有些情感上之對話,亦無違婚姻之貞操義務,且行為
縱有不妥,亦
難認情節重大;
退步言之,縱認
本件有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亦未有原告所述被告與丙○○間有發生性行為、一同前往墾丁出遊、於夜間共處一室等情,原告請求之金額顯然過高。
㈣並聲明: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
經查,原告與丙○○於113年9月5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
嗣於115年3月9日協議離婚之事實,有
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附卷
可稽(見中院卷第15頁、本院卷第49至5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首
堪認定。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應審酌者
厥為:㈠原告主張被告與丙○○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之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1,500,000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丙○○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之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
要旨參照)。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
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行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受害配偶自得依
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⒉原告主張被告與丙○○有發生性行為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又未舉證證明,既無證據證明,原告
上開主張固無可採。
⒊
惟參酌原告所提被告與丙○○如附表一LINE對話紀錄截圖顯示,被告與丙○○曾一起去墾丁,且丙○○於對話中曾言「我從墾丁回來的時候就在想好想一直一直跟你在一起」、「寶寶」、「那天你問我自己的家想要怎麼裝潢,我就在想跟你一起的樣子」、「我要睡覺囉,寶寶晚安(愛心貼圖*10),想你」、「寶寶,我跟我哥吃個飯,晚上可以去你那裡嗎」、「寶寶,洗澡開趴」,原告於對話中亦曾言「現在嗎,抱抱」、「愛妳(愛心貼圖*3)」等語,
足徵被告與丙○○間之關係親密,雖無證據證明有發生性行為,然被告於原告與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不正當往來,足以破壞原告與丙○○婚姻關係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被告
抗辯:被告與丙○○間並無原告所指涉之逾越男女之分際情事,縱被告與丙○○間有些情感上之對話,亦不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云云,
並無可採。
⒋
綜上所述,被告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行為,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1,500,000元,有無理由?
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經查,原告大學畢業,目前離婚,留職停薪申請育嬰假獨自照顧一名未成年子女,與家人同住,留職停薪前每月薪資約60,000元;被告碩士,目前從事營造業工程,月收入約60,000元等情,為渠等所自承(見中院卷第87頁、本院卷第39頁)。本院審酌上情及卷附本院
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200,000元為
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5年4月28日(見中院卷第6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自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毋庸另為准駁之
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二庭 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
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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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左列LINE對話內容截圖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365號卷(下稱中院卷)。 2.手機 持有人暱稱為「丙○○」(見中院卷第17頁);另一方對話人暱稱為「騰」(見中院卷第29、33頁)。 3.編號1至5部分,見中院卷第17頁。 4.編號6至7部分,見中院卷第19頁。 5.編號8至9部分,見中院卷第33頁;編號8部分,見中院卷第41頁。 6.編號10部分,見中院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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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從墾丁回來的時候 就在想 好想一直一直跟你在一起 可是現實又讓我好受困 然後 也因為愛小孩 會想小孩 又需要跟他聯絡可是我怕你會介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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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那天你問我 自己的家想要怎麼裝潢 我就在想 跟你一起的樣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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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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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丁○○為A01之母親) A01:看起來就是兩個在交往 丁○○:然後勒,是你們的同事? (問丙○○)你為什麽要做這種事情,你為什麽不去找外面的,在同一家公司,怎麼會這樣子 A01:我留停單丟出去時,電話接不完,大家都在 講,有行政的妹妹看到,有說在工務所的舉 止,下班時候什麼舉止,大家不是沒注意到 丁○○:丙○○,給你自由不是叫你隨便啦 丙○○:我知道 A01:我在公司不能說很厲害,但我人面算廣,… …自從我開始休息之後,大家知道我不會去 上班,大家電話就一直踉我講,說我出國那 幾天… 丁○○:為什麼你現在才講,是哪一個?哪一個同事 ?不知道你們結婚了嗎? A01:知道 丁○○:知道,那為什麼可以介入,現在是什麼世界 啊,我要去找你們總公司的幹部,你們的員 工可以這樣嗎?… A01:我律師那邊寫好(離婚協議),也是要跟你們 講一下 丁○○:你們長大了啦,你們要結婚跟我們講一聲就 好,你們要離婚也跟我們講一聲就好,發生 這麼大的事情,你現在才講 A01:想說過年前知道,先不跟你們講,讓你們好 好過年 丁○○:我紿你們方便你們當隨便,把陳家的面子丟 光光,還同公司,丙○○,你怎麼可以做出對 不起我們陳家的事……(啜泣) 丁○○:妳這樣對待我們對嗎?對我們這些大人可以 交代嗎?妳起來,妳起來,妳不需要,妳不 要跪我,是我要跪妳。 6:35 丙○○:媽媽,對不起 丁○○:你爸爸這麼信任我,我真的是齁… 丙○○:我知道錯了… 9:12 丁○○:丙○○,這個不是齁..造成妳.. 丙○○:我知道.. 丁○○:外遇的事情,懂嗎? 丙○○:我都知道,可是我...可是我知道我錯了... 丁○○:妳.妳..妳知..妳知道妳這樣子,真的讓我, 連我都(吸氣)震驚了三觀啊...真的...(嘆 氣) 丙○○:我知道我錯了…但是我真的知道錯了。 丁○○:妳起來妳不要跪我,真的,媽媽承受不起啦 ,真的,妳不要跪啦,真的啦妳不要跪啦, 妳去乖乖坐著啦。 13:01 丁○○:妳有跟對方說你們要離婚嗎? 丙○○:沒有..我跟他已經就是只是同事關係了。 14:10 丁○○:你跟那個男生從甚麼時候開始? 丙○○:12月..就是比較常跟他聊天。 丁○○:你們從幾月就開始? 丙○○:12月多聊得比較多。 15:01 丁○○:你這幾天我還以為是我跟你說,我叫你請育 嬰假,我以為你是聽我的話要請育嬰假的, 阿你原來是,原來是同一個同事(嘆氣),我 也不會講… | |
| | 丙○○的媽媽:這個男生很愛他嗎?我跟你講他交往 半年看不出來,交往半年看不出來, 真的很愛他嗎?我不知道。因為他也 沒有跟我講,他有準備要進入第二個 階段。你講的這個外遇,信廷發現的 那天她也跟我講,她說她出軌,前幾 天我有問她,你是精神出軌還是肉體 出軌,她說只有精神,但是她有去男 生那邊,她有提一下 A01的媽媽:他們還去墾丁,她說她去墾丁玩,她 很快樂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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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左列LINE對話內容截圖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365號卷第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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