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茹佩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在案,扣除
督促程序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18,0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5年1月5日受收
上開裁定,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是原告起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