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趙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林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趙A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21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母親
離婚後未再有聯繫,現階段父系親屬與相對人母親家屬未有聯繫,亦未參與相對人相關照顧及家庭支持事宜;相對人母親現年21歲,過往親職經驗與照顧能力不足,目前仍須同時面對經濟壓力、工作調整及未來返家照顧規劃,實際獨立照顧幼兒之能力與穩定性
,仍待持續觀察與培養;相對人母親已完成26小時強制性
親職教育課程,能理解不當照顧對幼兒造成之風險,態度較過往有進步
,
惟目前親子互動品質仍偏生疏,母系親屬與相對人間感情連結亦待建立,尚需透過持續會面及漸進式返家安排觀察實際照顧狀況。相對人家庭目前雖有母系親屬支持系統可提供部分協助,但家庭整體照顧量能有限,另相對人母親現階段仍從事晚班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時段調整,未來相對人返家後之主要照顧安排、夜間照顧及緊急替代照顧機制,仍待更具體規劃與驗證。相對人及母系家庭目前已較過往具合作意願與照顧規劃,然考量相對人過往受傷情節嚴重、相對人年幼且高度依賴照顧者、相對人母親實際照顧能力與家庭支持系統穩定性尚待持續觀察,現階段尚未達立即返家之
適宜時機,需透過持續親子會面、漸進式返家安排、親職教育及家庭功能培養,逐步評估相對人返家可行性與安全性
,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