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謝璀忻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1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母親目前均在監服刑,無力承擔照顧責任,亦無法評估親職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間安排相對人與其法定代理人C0000000-B進行親子會面,其雖有意於出獄後接受相對人返家,然目前未能提供安全且穩定之照顧,經社工與雙方親屬確認,皆表示無意願接回相對人照顧及會面;而相對人目前年幼無法表達被安置意願,於安置處所受照顧狀況良好、個性活潑,喜歡唱歌表演等活動,綜合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合返家。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