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謝璀忻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13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母親目前均在監服刑,無力承擔照顧責任,亦無法評估親職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間安排相對人與其法定代理人C0000000-B進行親子會面,其雖有意於出獄後接受相對人返家,然目前未能提供安全且穩定之照顧,經社工與雙方親屬確認,皆表示無意願接回相對人照顧及會面;而相對人目前年幼無法表達被安置意願,於安置處所受照顧狀況良好、個性活潑,喜歡唱歌表演等活動,綜合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
適合返家。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