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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安置期間,其法定代理人雖已配合精神治療、親職教育等,然整體狀況尚須時間觀察。又相對人經評估有語言、感覺統合發展落後情形,後續有早療復健需求,相關資源尚須時間佈建。亦無其他可提供相對人照顧之親屬資源。在未能確保相對人安全照護之情況下,為提供相對人安全維護環境及切之照護,認應延長安置相對人妥予保護,始能維護兒少之生命身體安全之基本權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