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目前在安置處所受照顧狀況良好,情緒表現穩定,安置期間透露出在家居住時與一成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本案經啟動司法調查,已由本院判處該成年男性有期徒刑6年;另其監護人雖於民國114年4月26日服刑完畢,然今居無定所,無工作收入
,難以提供基本照顧,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故為維護相對人權益及人身安全,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