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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3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容○○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楊○○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安○○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1、2、3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經社工評估受安置人1、2、3父親即法定代理人容○○、母親即關係人楊○○離異,約定由父親任親權人,受安置人父親因毒品案件入監執行,將受安置人委託於受安置人祖母即關係人安○○,而受安置人祖母自身需工作,且其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無力提供受安置人妥生活及安全保護。受安置人父母分別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5日、同年2月3日出席並完成家庭重整會議,擬訂計畫後與受安置人父母約定需配合執行事項,至今受安置人父母尚未完成,因此受安置人之返家處遇仍無法進行。又受安置人父親目前因刑案通緝中,無法照顧受安置人。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