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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5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寄養家庭定期訪視評估個案在寄養家庭的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持續追蹤相對人身體及心理發展情形,培養規律的生活習慣,促進寄養父母提供相對人正向互動,建立良好依附關係,增強相對人認知學習與發展;本案由聲請人委託保護安置中,配合聲請人主責社工處遇提供相對人安置期間穩定生活與學習環境並重建正向依附關係;又外曾祖母有意照顧相對人C0000000-0,因此已轉介嘉義市政府家庭重整方案評估與協助家長及親屬提升家庭功能,亦計畫透過年節期間的返家會面,維繫與提升親子關係;相對人C0000000-0的親屬則皆無意願協助照顧;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遭警政通緝之人口,無穩定工作及居所,且交友關係複雜,亦難提供兒少穩定生活照顧,建議繼續延長保護安置,以維護相對人健康身心發展及成長等語,準此,為維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相對人人數每名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